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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克林顿的婚外情事件看价值冲突问题——兼论公德与私德
陈晓平
沸沸扬扬的克林顿婚外情事件历时13个月,总算在1999年2月告一段落。这件事虽然已经过去近两年之久,而且克林顿也即将离开美国总统的宝座,但其中所包含的伦理意义和政治意义仍然值得玩味和借鉴。
在这次事件中,克林顿最终免受定罪和弹劾。虽然这是克林顿政治生涯中的一次起死回生,但是,他毕竟付出极大的代价;他受到举国上下的道德谴责,甚至不少美国人为有这样一位总统而感到耻辱。大家一定还未忘记,当莱温斯基用那条染有克林顿精液的短裙,无可辩驳地证明他们之间有过性关系的时候,许多美国人表现出何等惊愕和失望的神情;就连一贯支持克林顿的民主党议员们也纷纷表态谴责克林顿,其中一位说了这样一句有代表性的话:"作为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同一个只有他一半年龄的女子在白宫办公室中发生婚外性关系,是对总统这一职位的亵渎,是给美国人民丢脸。"克林顿在伦理道德上受到美国人民的谴责,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如何就这一错误处置克林顿则引起异常激烈的争论。整个过程一波三折,跌荡起伏;既富有戏剧性,又富有严肃性。我们这些隔岸观火的中国人虽说没有身临其境之感受,但却可能有旁观者清之深思。就笔者而言,我从中看到美国人的伦理价值冲突,并由此反观到中国人自己的伦理价值冲突。下面先谈美国人的价值冲突问题。
我们知道,虽然美国人对克林顿的婚外情给以道德上的谴责,但却不会因此而罢免他的总统职位。联邦独立检查官斯塔尔和共和党人主张弹劾克林顿的理由是他作伪证和妨碍司法而不是他的婚外情。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不仅仅是道德低下的问题,而且是触犯法律的问题。如果克林顿真是如此,那他身为总统执法犯法,理当罪加一等。然而,耐人寻味的是,以法制观念著称的美国人在这点上对克林顿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当去年8月克林顿在电视上不得不出尔反尔地承认与莱温斯基发生过不适当的关系,紧接着他与莱温斯基的性关系的详细材料被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公布在国际互联网上,而后对克林顿提出弹劾议案的时候,没有几个美国人相信克林顿关于"口交不是性交"的辩解,更没有人认为他在这件事上是诚实的;但是,美国人却渐渐地转而同情克林顿。他们认为,即使克林顿在这个问题上撒谎,如此处置克林顿也太过严厉了,并且怀疑共和党人借此谋取党派私利。其结果反映在1998年11月上旬的美国中期选举中:克林顿所在的民主党在众议院中的席位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5个,共和党却减少了5个。为此,作为众议院议长的共和党人纽特·金里奇引咎辞职。驱赶一个犯错误的总统下台的人却因此而先被赶下台,这事情看起来有几分滑稽。可以说,是共和党人的过火行为帮了克林顿的忙。
平心而论,斯塔尔和共和党人指责克林顿作伪证和妨碍司法并不冤枉他,其实美国公众也是这样认为的。问题在于,克林顿作伪证和妨碍司法的起因是婚外情,而婚外情是美国人最能谅解的一种不道德行为。事实上,对于普通美国人来说,婚外情是不是不道德行为还是一个大有争议的问题,至少属于美国隐私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美国的隐私权法是在美国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为美国人的自由权利提供了保障,使每个人都有的不受政府或他人干扰的领域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充,除非你侵害了国家或他人的利益而被当事人控告。就克林顿的婚外情事件而言,他的情人莱温斯基没有控告他,他的家人也没有控告他,这件事对于普通人来说就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问题出在克林顿不是一个普通美国人,而是美国总统;而对于总统和其他公众人物,美国法律规定人民有一定的知情权。这就是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可以把克林顿的婚外情材料公之于众的法律依据。
法律归法律,情理归情理,许多美国人为克林顿的个人隐私遭受"侵害"而愤愤不平。对于共和党人的这种合法的"侵权行为",公众传媒来了一个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在克林顿的婚外情上网公布不久,负责调查并极力谴责克林顿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共和党人亨利·海德在30年前的一段婚外情也被公布上网,作为众议院议长候选人的共和党人利文斯顿的婚外情史也被传媒披露出来。披露这些材料的网络杂志《沙龙》再三申明美国人的私人生活应当作为个人隐私得到保护,但它还是决定发表这些材料,因为"克林顿的敌人已经改变这一规则","丑陋的时代需要采取丑陋的策略".美国法律所承诺的个人隐私权和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之间形成一种张力,这种张力在某些时候会导致价值冲突,这时第三个因素的介入就会对人们的价值判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于克林顿来说,这第三个因素就是他作为总统的政绩。克林顿最突出的政绩是改善了美国的经济形势,使美国持续了三十多年的财政赤字得以消除,以及失业率和通涨率都降至这一时期的最低点。克林顿的这一良好政绩加之犯错起因的准隐私性,便构成以法制观念著称的美国人能够在法律上放克林顿一马的原因。1998年11月上旬,400多位美国法律学者联名给国会写信表明看法,即克林顿在性关系上撒谎不足以构成对他进行弹劾的法律依据。言外之意,在性关系上撒谎不同于在别的事情上撒谎那么严重。这一点可以从当年尼克松总统被弹劾的案例中得到印证。尼克松也是做了不诚实的事情,不过他所涉及的不是婚外情,而是窃听其他党派的密秘;尼克松下台后许多普通美国人都不愿意同他作邻居,可见美国人民对他不诚实行为的厌恶程度。与此不同,克林顿在婚外情上撒谎却得到美国人的同情和理解,希拉里也由于对其丈夫的不忠行为所表现出的宽容大度而威望大增。这一现象的深层伦理原因由一位美国妇女道出,她说:"克林顿只不过犯了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认同的原罪。"在克林顿婚外情事件上,美国人所面临的价值冲突使他们有些无所适从,以致不想知道某些事实真相。就在斯塔尔的调查材料在互联网上公布几个小时之后的一项民意调查表明,63%的美国人认为克林顿可以继续担任总统,比以前还增加了三个百分点;不过另一方面,有58%的美国人认为,如果克林顿作伪证的指控属实,那么他应当受到弹劾。我们看到,支持克林顿继续作总统和要求弹劾他的美国人都超过半数,当然对他弹劾有一个前提即他作伪证的指控属实。然而,就在十几天之后,当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为进一步表明克林顿作伪证,决定公布他向大陪审团作证的录像的时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调查结果表明,70%的美国人认为没有必要这么做。这意味着他们并不想弄清克林顿作伪证的真相,宁愿眼不见而心不烦。
最后的民意调查表明,超过三分之二的美国人不同意弹劾克林顿,即使他在婚外情的事情上撒了谎。在民意的影响和压力下,参议院最终没有通过对克林顿的弹劾条款。一位参议员在眼看对克林顿的弹劾条款被否决之前说了这样一句话:"克林顿在宣誓的情况下向联邦法院大陪审团四次撒谎,作为一个普通美国公民也是要定罪的,而他作为总统却没有。"独立检查官斯塔尔也愤愤不平地宣称:即使参议院否决对克林顿的弹劾条款,他也要在2001年1月总统离任之前对克林顿提出起诉,控告他作伪证和妨碍司法的罪行。至于斯塔尔这样做是否合法一时尚有争议;有关人士倾向于认为不可以这样做,因为按照美国法律,对总统所犯严重错误的惟一处理方式就是启动弹劾程序;只有在总统离任之后才可以按斯塔尔的打算去做,不过那时斯塔尔起诉的就不是美国总统,而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公民。
这样,我们面前出现一种鲜明的对比:在隐私权上克林顿由于其总统地位而受到特别的限制,而在其撒谎上却由于其总统地位而得到特别的宽容。正如前面所说,美国人在撒谎上宽容克林顿是有两个先决条件的,即他撒谎的内容对于普通美国人来说属于个人隐私,并且他作为总统的政绩是相当不错的。在这两个条件下,美国人在克林顿婚外情事件上便面临伦理价值的冲突,即:克林顿搞婚外情表现出较低的家庭伦理,但却以其政绩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克林顿作伪证是触犯法律的,但他所要隐瞒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众议院公布克林顿婚外情的细节材料满足人民对总统的知情权,但却侵犯了总统作为一个普通人的隐私权。在这种价值冲突的僵持中,美国人最终倒向有利于克林顿的一边,其原因似乎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公德重于私德。
公德(publicmorality)和私德(privatemorality)这两个术语以及类似的术语在近代以来的西方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文献中时有出现,不过其用法尚有一定的岐义性。在我国首先突显这两个术语并借此进行中西文化比较的人当推梁启超。梁启超在其《新民说》设两节专门讨论公德与私德。从一种意义上讲,公德与私德的关系类似于法律中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梁启超在《论公德》中说:"一私人之独善其身固属于私德之范围,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此可以法律上公法私法之范围证明之。"我们知道,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这种划分在西方法学中得到广泛应用。不过划分公法和私法的依据却众说纷纭。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凡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刑法等;凡是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等。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法学和伦理学的长足发展,公德与私德的概念便应运而生。据我所知,在西方首先明确地提出这两概念的是19世纪哲学家和法学家、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梁启超正是从边沁和穆勒等人的著作中发现公德与私德的概念,并加以引申和发挥。他这样定义这两个概念: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梁启超将中国旧伦理与当时的西方伦理即"泰西新伦理"作了如下的比较:旧伦理之分类,曰君臣,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妇,曰朋友;新伦理之分类,曰家族伦理,曰社会伦理,曰国家伦理。旧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事也;新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以新伦理之分类归纳旧伦理,则关于家族伦理者三:父子也,兄弟也,夫妇也;关于社会伦理者一:朋友也;关于国家伦理者一:君臣也。然朋友一伦决不足以尽社会伦理,君臣一伦尤不足以尽国家伦理。何也?凡人对于社会之义务,决不徒在相知之朋友而已,即绝迹不与人交者仍于社会上有不可不尽之责任;至国家者尤非君臣所能专有,若仅言君臣之义,则使以礼,事以忠,全属两个私人感恩效力之事耳,于大团体无关也,将所谓逸民不事王侯者岂不在此伦范围之外乎?夫人必备此三伦理之义务,然后人格乃成。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撼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
在这里,梁启超指出中西方伦理学之差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中国伦理是重私德而轻公德,亦即重家庭伦理而轻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而西方伦理则比较完整,相比之下,更看重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亦即公德重于私德。为此,梁启超向国人大声呼唤善群利国的新道德,而把惟善家庭的旧道德置于新道德的统辖之下。他说:"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万千条理即由是生焉。"笔者以为,梁启超对中国旧伦理的批评是打中要害的。
中国旧伦理还常常谈及"事父"与"事君"的关系。尽管事君在中国旧伦理中已被私人化,但比起事父来毕竟更接近国家伦理。因此,从中国旧伦理对事父和事君之关系的处理上,也可看出其重私德而轻公德的特征。如,《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是楚国叶县长官,向孔子夸耀他的乡党有个人,因其父偷羊而出面作证,是为人正直的模范。隐瞒其父偷羊以孝长辈,是事父的问题;证明其父偷羊以利国法,是事君的问题;这件事包含着事父与事君的矛盾。孔子驳斥叶公说,在偷羊的事情上,父子相互隐瞒才是正直。由此可见,在公德与私德发生冲突的时候,孔子是以私德为重的。
在事父与事君的关系上,孟子与孔子的态度是完全一致的。《孟子·尽心上》云: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瞍瞽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孟子的弟子桃应向他提出一个假设的难题即:如果舜的父亲瞍瞽杀了人该怎么办?孟子一方面认为舜应当让法官皋陶把他父亲抓起来,另一方面又主张舜应当帮他父亲越狱潜逃,逃到海边安享天伦之乐,为此他可以将国家象破鞋一样丢掉。我们看到,在重私德而轻公德上,孟子比起孔子来可以说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他所要包庇的已不是父亲偷羊的小罪,而是性命关天的大罪。
孔子和孟子关于事父和事君的讨论虽说不能完全反映当今中国人的看法,但他们所代表的儒家思想对于当今中国人的伦理态度仍然潜在地甚至直接地发生着影响。与此对照,在克林顿的婚外情事件中,我们看到美国人是如何把家庭伦理置于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之下的。具体地说,对于克林顿在家庭伦理上的不良表现和在国家伦理上的良好表现,美国人赋予后者以更大的权重,以致最终对克林顿给以原谅。对于美国人的这种伦理态度,若从中国旧伦理来看便会感到大惑不解。人们会想: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克林顿这样一个淫荡的人怎么能当好总统呢?为什么不赶他下台呢?进而认为:美国人尽是些浅薄之辈,只重经济,不重德性;只看钱,不看人。按照中国旧伦理,人之所以为人者就在于人有忠孝之良知;如果一个人缺乏忠孝之良知,那么,他连做人的资格都没有,遑论做总统的资格?这话听起来似有道理,但需要进一步推敲。
中国旧伦理的一个出发点是:人之初,性本善。因而人是有可能成为道德上的完人的。中国旧伦理的全部目的就是教人做完人做圣人,即所谓"内圣外王之道".由于欲求圣人为王,所以主张社会以人治、德治、礼治,而排斥法治。与此不同,西方近代法学和与之相应的伦理学是以自利的个人为出发点的。以梁启超颇为欣赏的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为例,它从自利的个人出发,却得出人应当追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原则,否则自利的个人之间将发生冲突,结果是俱败俱伤。法律就是体现这一伦理原则的社会契约。遵守社会契约以维护公众利益,同时坚持个人之独立自由以维护私人利益,这两种看似相反的伦理倾向却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成近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主要内容。由于西方的法学和伦理学的出发点是自利的个人,所以它一方面确立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另一方面它对任何人都不抱有过高的期望,都使之处于法律和舆论的监督之下。既然国家元首也是一个自利的个人,而不是圣人或完人,那么他犯一些错误并且受到舆论批评或法律审判也就没有什么不可思议的。
从克林顿事件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反差:在美国,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愈高,其受民意监督的程度就愈高,因而他的隐私权就愈小;在中国,情形正好相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愈高,其受民意监督的程度就愈低,因而他的隐私权就愈大。正因为这样,西方的政客是眼睛朝下的,他们必须迎合民意,即使从他们的个人利益来考虑;因为他们的乌纱帽是由老百姓手中的选票决定的。与此相反,中国的政客是眼睛朝上的,他们只须迎合上级的意图而无需多考虑民意,因为他们的乌纱帽主要是由上级赐予的;国家元首则是绝对权威,他可以"从心所欲不逾矩".事实表明,中国的这种圣人专制的伦理制度所造就的国家元首以及各级官员,比起西方国家的同等人物,其伦理道德并不更高,甚至更低,至少近代社会以来是如此;这一点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
面对道德理想和道德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梁启超先生向全体国民大声疾呼,要把以私德为主的道德体系改为以公德为主。时至今日,这一呼吁并未过时,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人不可避免地正在经历或曾经经历伦理价值的冲突,而且冲突的程度比起美国人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美国人的价值冲突根源于其伦理价值体系的某些局部性准则,那么,中国人的价值冲突则根源于其伦理价值体系的整体性原则,即德治原则和与之伴随的重私德而轻公德的价值取向。
需要强调,笔者并不轻视传统儒家的私德伦理,而是主张把它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上,即放在公德的基础之上。我反对把私德作为道德基础,但主张把私德作为更高层次的个人休养。缺乏私德修养的人在人格上是有缺陷的,克林顿就是这样的例子;然而,缺乏公德自律的人则失去作人的起码条件,在中国泛滥成灾的贪官污吏们就是如此。离开公德来提倡私德,不仅效果不佳,而且助长伪善,这就是在中国的土地上伪君子们能够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以公德为主就是突出道德底线,即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法则或社会契约。如果一个人连这点都做不到,还奢谈什么更高层次的私德修养。既然如此,我们的道德建设首先应在完善公共法则和社会契约上下功夫。可以说,我国现在面临的道德危机首先是公德性的危机,我国屡禁不止的官员腐败首先是制度性的腐败。
最后,让我们再回到克林顿的婚外情事件上来。克林顿在私德上确实不是完人,甚至有很大的缺陷;但是从公德的角度看,他在这件事上的错误不是不可原谅的。我们知道,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属于公法(即宪法)而不属于私法,相应地,人人都可谋求自己的幸福和保护自己的隐私属于公德而不属于私德。当然,人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和履行社会职责也是公德,是最基本的公德。与此对照,成年男女之间在自愿情况下的两性关系不属于法律约束的范围(至少在文明国家是如此),相应地,与之有关的伦理问题不属于公德而属于私德。尽管克林顿撒谎属于公德上的一项劣迹,但他试图保护个人隐私的可理解性和很好履行总统职责的功绩加起来可以将功补过。既然克林顿在公德上是功大于过的,那么对于公德重于私德的美国人来说,他在私德上的一些不足便可以被原谅。当然,他在私德上的缺陷必须有一定限度和有所改正,否则,他终将被美国人民唾弃。有迹象表明,经历过这场风波而"死"里逃生的克林顿是深知这一点的。当克林顿得知自己未被弹劾的时候,他并没有显得得意洋洋或盛气凌人,而是通过电视再次向美国人民道歉;当他被问是否抱恨试图弹劾他的人时,他说:"请求别人原谅的人也应原谅别人。"此时此刻,坐在大洋彼岸的电视机前的中国观众不知作何感想?笔者作为其中一员是不无感慨的,我的耳边响起邱吉尔的一句名言:民主制度不是最好的制度,但却是最不坏的制度。我还想加一句:公德重于私德不是最好的道德体系,但却是最不坏的道德体系。我期望一个能把公德和私德完满结合起来的道德体系,也许,这有待于西方伦理与东方伦理的某种融合。
作者简况:陈晓平,男,1952年生,哲学博士,广州华南师范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邮编:510631,E-mail:chenxp@sc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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